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发表时间:2025-08-18 16:38 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 (试行)
为帮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参与主体准确把握、规范应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参考先进地区有关做法,制定本指引。 一、定义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是指将评标和定标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自行或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操作细则 (一)招标阶段。 采取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招标人应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基本遵循,注意引导投标人考虑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有序竞价,不宜简单以价格因素作为唯一定标因素,避免引发恶性低价竞争。评标、定标方式、规则一经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必须在后续评标、定标过程中严格遵行,不得临时变更。 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结合行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公布。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采取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载明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方法、数量。招标文件应含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标时限、定标程序、定标方式、定标因素等相应内容和规则。 2.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当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自行开展对招标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杜绝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3. 核查考察。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通过中标候选人核查、中标候选人考察、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答辩等多种形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估,并同时明确核查、考察的内容。 4. 定标方式。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集体决策,或者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5. 定标因素。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可参考以下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指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质量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进度目标等(承诺应明确未达到目标的违约责任); (7)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二)评标阶段。 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评审、推荐候选人和出具评审意见等职责,完成对投标人的初步择优,为定标环节进一步甄选中标人奠定基础。 1.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评审后,以不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并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 2. 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3. 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 答复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定标阶段。 评标阶段已完成初步的择优和竞价,招标人在定标阶段应着眼优质优价,综合考虑价格和相关定标因素,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规则,最终确定符合项目需要、履约能力强、报价合理的中标人,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1. 中标候选人核查。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查,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余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仅1名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2. 考察、答辩。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实地考察,也可组织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开展考察、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 3. 定标方式。招标人可以按照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也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宜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接定标。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可以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原则上应采用票决制(如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具体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4. 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确有需要,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定标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不得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要素、标准等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定标委员会设一名负责人,应当从以下范围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应为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 定标委员会中第三方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但参与过本项目(标段)评标的评标专家除外: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理关系的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从本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 5. 回避规则。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6. 专业技术咨询。对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定标中的工程技术类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且限于为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提供参考。 7. 定标及定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的,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程序、方法召开定标会议并确定中标人。 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档案保存。招标人不具备相应场所条件的,应当及时衔接前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需要履行中标候选人核查、考察或拟任项目团队答辩等前置程序的,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定标时,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可邀请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评标情况进行解释说明,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 定标过程中,应当尊重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允许其在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规则下,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最终确定适宜的中标人。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详细记录定标过程、阐述定标理由,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归档备查,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8. 结果公示。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定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内容。 9. 定标工作要求。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和联系,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核查、考察、答辩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0.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于定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11. 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四、监督与救济 (一)完善招标人内控机制。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定标活动全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定标方案、中标人确定或定标委员会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风险防控范围,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二)主动公开招标信息。招标人应当认真贯彻《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主动及时公开招标投标过程及履约环节相关信息,便于社会监督。 (三)全过程记录存档。招标人应当对定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定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四)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投诉,认为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依法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尊重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对定标过程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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